常州残疾人补贴政策最新
常州残疾人补贴政策
据了解,从本月开始,我市将成为全省第一个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新标准的城市。新标准不仅大幅增加了受益人群,还大幅提高了补贴标准。
据了解,全市约有5万人得益。
两项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两项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溧阳、金坛、武进城镇、农村分别按城镇不低于120元/月?人、农村不低于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新北、天宁、钟楼按照统一城乡补贴标准120元/月?人发放,其中低保内重残按照200元/月?人发放。
受益人群大幅增加
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两项补贴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预计到今年9月底,城区补差金额将全面发放到位。
此次政策大幅增加了受益人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与原有政策对象范围一致,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突破了原有年龄和收入限制,仅城区对象范围就扩大了约7000人,比原范围人数增加10倍。
同时,大幅度提高了补贴标准。以城区低保内重残人员为例,按照新标准,生活补贴按35%、护理补贴按200元/月,总补贴额434.5元/月,比原来增加100.5元/月。
此外,政策衔接也更加清晰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不重复享受。
值得一提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得到双重生活支持。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2017常州残疾人补贴金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4月15日??6月19日。
二、年审范围:常州市所有安置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均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年审,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审。
三、年审流程:
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网站公告栏中下载“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按要求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1)已填写好的度《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及上年度年末从业人数证明材料(盖好单位公章)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1-12月)复印件一份
(5)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银行四季度对帐单复印件)
(6)小微企业携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凡在规定年审期限内未到残联劳服机构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联劳服机构根据单位上年度年末在册从业人员总数计征保障金。
四、征收时间:4月15日起
五、征收对象:常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六、征收标准:按省政府[2006]31号令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2013年度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62569元)×38%。(即按单位从业人员每人350元计算交纳)。
七、征缴方法:经各级残联劳服机构年审后,单位及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八、根据(苏财综【2015】2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参加年审,逾期将不予受理办理免征手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请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九、从1月1日起,我市根据《常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常残[2014]67号)文件精神,对达比例、超比例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内自愿申报。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