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
“讨薪”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了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一年以外,针对劳动者“讨薪”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还给予了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立法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一年”的仲裁时效不能完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建筑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还有的是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一律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利于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给予特别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就不受一般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而不会因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期限而丧失了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当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一规定更加合理,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不必担心要主张权利就可能丢掉工作,要保住工作就无法追索工资的困境。只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之内随时都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