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鉴于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12月30日之前以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度基准值并结合度缴费基数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三)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四)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五)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5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六)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度基准值或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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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如何计算?
按《通知》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按湖南省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政策执行。其中,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提前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按8%记入。
问题二: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问题三: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问题如何执行?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通知》规定参保并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