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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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新政策:工伤保险缴费下调两成

工伤保险缴费与原办法相同,即按照0.5%、1%、1.5%三个档次缴费,费用由单位承担,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继续执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政策,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3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从0.5%、1.0%、1.5%下调至0.4%、0.8%、1.2%。

据了解,深圳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较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等高风险行业,调整后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交。

第一类低风险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第三类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对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深圳社保新政策: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入有“3个月时效”

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入和转出是不少流动人员关心的问题,市社保局昨天发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转入深圳市须知》,强调申请人从异地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3个月时效”,超过3个月时效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深圳的条件为以下2个条件之一:在深圳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深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的条件为以下2个条件之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深户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市社保局提醒,申请人从异地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3个月时效”。3个月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

超过3个月时效的,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如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入,但其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在深圳市新就业的人员应尽快办理转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如果没有及时转入,将会影响在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申请医保转移人员两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重复部分,连续参保年限以在深圳缴纳的年限为准。

深圳社保新政策:非户籍员工纳入失业保险

非户籍员工可享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也有重大变化,以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仅为深圳户籍员工,今年起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深圳户籍员工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同对待。政策调整后,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深圳社保新政策:单位缴养老保险费提高

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9%提高至22%,其中单位缴纳14%(含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下线”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深圳户籍人员缴费基数具体为: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非深圳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8%提高至21%,其中单位缴纳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缴费基数与原办法相同,即: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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