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湘潭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湘潭社保最低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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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社保缴费基数跟工资是啥关系,简单来说,社保缴费基数就是计算社保缴费的一个重要数据,也是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标准,可以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尤为重要,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瞒报、漏报、少报社保缴费基数将直接损害咱参保人的利益。2020年湘潭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企业和职工个人各缴费比例是多少,一起来了解。

1、2020年湘潭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

为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决定开展湘潭市2019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

什么是社保缴费基数呢?

所谓社保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保所依据的工资水平。应缴社保费=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而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地方可以在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一、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1日至4月19日(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申报地点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院二办公楼一楼大厅。综合初审处设在1号柜台,医疗和生育保险设在2号柜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设在3号柜台,工伤保险设在4号柜台,失业保险设在5号柜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设在6号柜台,信息中心设在7号柜台。

三、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与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每年的一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纳入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按《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潭社险字【2019】1号)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三倍封顶数的务必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不要按照三倍封顶数自行封顶申报。

2018年或2019年单位新增在职人员,时间不足12个月,均按最高月工资乘以12个月加上可能或者实际发放的其它奖金、福利填报。

退休人员基数,按社会养老保险机构2018年12月发放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不含独生子女费)乘以12个月填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且办理了医保清算的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5、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6、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

3、《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4、《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5、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2019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

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包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6、2018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附件5)。

7、提供2018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8、2018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9、机关事业单位第6项改为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报表(机关单位为人社统RW1号,参公单位为人社统RW21号,事业单位为人社统RW22号)。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7项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8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四、申报流程

(一)拷贝数据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自备U盘到集中申报大厅各险种相应柜台拷回上月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数据,并自行录入新工资基数。

(二)1号柜台进行单位基本情况初审

提供工资基数申报资料交初审处审核资料准备情况、上年度单位基本情况,初审合格后收集《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与《2019年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并将单位基本信息录入五险统一征缴信息库。

(三)2至6号柜台进行各险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审核、系统录入

参保单位持已审核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到各险种基数审核柜台,同时提交《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已录入新工资基数的U盘等有关资料,进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审核与系统录入。

(四)7号柜台进行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核对、收集资料

持各险种柜台已审核完毕的《2019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交由信息中心核对,同时由信息中心收集相关表格与资料。

(五)特别提示

1、拷回的U盘数据只能更改工资一栏数据,不能对其他信息和文件格式进行更改和调整,如有人员增减变化、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等现象,须按正常程序及时到相应经办大厅柜台办理。

2、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将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分两套表申报。

五、法律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实的单位,将列为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中:

(1)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2)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按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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