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高考志愿助手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10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来,第三次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并进一步延长政策执行期限。五年时间,三次调整,彰显国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和决心。

甘肃国税做好准备确保小微企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落实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立足实际,在总结历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新政策落实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政策在1季度预缴申报时全面落实到位。

一是全面开展政策宣传。政策出台后,迅速通过甘肃国税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企QQ群等各种途径全面开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新政策的了解和响应。尤其侧重宣传国家在短时期内屡次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的深刻内涵,进一步调动小微企业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二是提取符合条件纳税人逐户送政策上门。在全面宣传、认真辅导、严格落实政策的基础上,结合4季度预缴申报情况,重点提取累计利润额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名单,逐户送政策上门,辅导其按新政策正确填报预缴申报表,使小微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减税效果。三是借助软件提示纳税人享受优惠。结合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及时修订电子申报软件的监控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系统自动识别、主动给予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或低税率优惠,提高政策落实面,确保小微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及时足额享受到“减税红利”。四是彻底简化流程。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清理与之不符的所有制度文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其中查账征收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和年度申报有机结合,不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五是强化后续管理。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将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开展分析核查,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六是认真开展减免税效应测算。以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为依据,结合经济发展预期,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了多次、多口径的分析和测算。

综合预计,全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将达到4800万元,较将增加800万元,预计增幅20%,户均减免税额将达到2100元,同比户均减免税额约增加123元。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500户左右,预计户均减免税额1.84万元,较原政策户均减免税额将增加6187元。从历年情况看,我省盈利小微企业中,九成以上集中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因此,本次政策扩围效应被广大“小小微”纳税人平均后,整体效应有待持续关注。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问:什么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情况确定,查账征收方式使用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表,核定征收方式使用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定率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定额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什么是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按月(季)预缴。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预缴申报,适用预缴纳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为汇算清缴,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预缴申报时已缴的税额,是企业应补或应退税额。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优惠?

答:(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报表填列相关优惠金额,即可一并减免之前预缴期应减免的税款。

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问:新办企业当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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