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减免标准新规定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款、第五条及附件1予以废止,企业在减免税备案时报送的资料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0月21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解读
2016-10-25 黑龙江省地税局
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76号)对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时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相应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需制定下发本《公告》。
二、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企业在减免税备案时需报送哪些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76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版)》规定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