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河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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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用另报资料就能享受税收优惠了。记者昨日从河北省国税局获悉,为减轻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时的办税负担,小微企业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即可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税系统4月1日投入使用的纳税人手机办税APP在小微企业申报纳税时,也会自动识别并提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方式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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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各税种的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标准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

(二)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销售额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免征增值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专门备案。

二、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标准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二)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营业额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免征营业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专门备案。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1月1日起执行。

(二)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办理流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四、小微企业其他税收优惠

自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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