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卫计委解读全面两孩政策
在6月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卫计委副主任冯守琦对全面两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其介绍,除了国家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外,山东省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很多变化与生育两孩的市民息息相关。
遇到这六种情形
还可以生三孩
冯守琦介绍说,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山东省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以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并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规定的可以再生育子女的6种具体情形分别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已领光荣证不再生育
继续享受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生二孩实行免费登记
不再经过审批
当前,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为了实现当事人自主生育的合法权益,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改变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以绝对数取代了幅度数,取消了自由裁量。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去了原来有关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将原来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处以五千元罚款”。删去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是外地人
也可免费登记
冯守琦介绍说,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凡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或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均可免费进行登记。一般应在生育前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予以补登。
需登记的育龄夫妇可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登记。如生育后登记的,要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由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经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证件材料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予以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如有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要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另外,为方便群众办证,提倡代理服务,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可到受理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另外,还可登陆卫生计生互联网政务平台办事大厅或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