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生育保险新政策产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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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常州市依法对《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前天发布。

常州市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至13天;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30天,并且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同时明确,延长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且视为出勤。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对产假有如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常州市此次同时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63年1月1日~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政策。同时,保留常州市原有的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政策待遇。

据统计,常州市目前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共计38.35万对,其中40岁以下的20.35万对,预计今后5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3000~5000人。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最新《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将出台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常州市依法对《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办法》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重点在生育调节、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事项的内容上进行修改,努力做到既保障国家提倡实行计划生育期间生育一个孩子夫妇的已有权利,又突出建立健全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

1.改革生育服务管理。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二是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申请并经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

2.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一是调整假期。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十天;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同时明确相应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且视为出勤。二是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6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政策。三是保留我市原有的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政策待遇。四是调整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

3.落实相关社会保障规划。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对人口规模、人口分布、人口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提出要完善生育保险补助制度,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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