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计委生育保险新政策
关于延长生育假、陪产假等待遇保障政策
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推动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妥善解决延长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等奖励假的待遇保障。倡导适龄生育,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规划》称,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把握目标人群情况,科学提出人口计划建议。加强出生人口监测,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做好奖励扶助和社会制约等政策的衔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部门协同,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增强社区幼儿照料等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服务设施建设。协调制定和完善鼓励按政策生育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妥善解决延长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等奖励假的待遇保障。
倡导适龄生育,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鼓励生育水平长期偏低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减轻家庭生养子女负担,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
《规划》提出,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优化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巩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相结合的网络。健全乡级计生办或设立卫生计生办,按照常住人口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计划生育管理职能。
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村级专干队伍建设,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人口信息统计以及承担健康教育等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好村级专干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特殊情形再生育办理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等便民措施。
将生育登记服务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为登记对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深入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规划》表示,加强县、乡、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或开展协会工作。通过政策引导、项目运作、购买服务等方式,更多地把直接面向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全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和诚信计生,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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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领生育津贴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