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育保险三大变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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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育保险新政策

在厦门,男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但长期以来,男职工本人却无法享受相应待遇,若妻子未就业未参保,生孩子时也无法“沾他的光”享受产检及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7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厦门生育保险的受惠人群、申领条件、待遇计发等均将发生变化。与老办法相比,新政策有以下四点不同:

变化一:惠及男职工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一直以来,厦门生育保险待遇都只针对女职工,而且需要女职工本人有参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政实施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本人,如输精管结扎术,可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此外,参加厦门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未参加任何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作医疗,也可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变化二:生育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更便利

根据以往政策,参保人在两地参保缴纳的生育保险是相互独立的,无法连续计算。今后,根据《通知》规定,参保人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需将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厦门或转出厦门的,符合规定的月份可连续计算。

变化三:生育津贴计发方式更精确

根据《通知》内容,生育津贴计发的时间标准将不再按月发放,而是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例如,对于生育方面: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对于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方面: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对于计划生育手术方面: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如果职工产假超过此标准,差额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延伸阅读:

厦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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