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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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天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天水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天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1、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原《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效期已于2019年底期满。按照国家和省上安排部署,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20年起合并实施。按照国家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管理体制、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以及基金运行实际等情况,必须对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以及两险合并实施的运行模式等进行调整或明确,以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确保基金运行稳健持续。

2、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

2019年4月,市政府将《实施办法》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在原《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天政发〔2014〕115号)和《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121号)的基础上起草完成。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市政府网站、天水在线全文登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对《实施办法(送审稿)》的公平竞争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审查评估,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再次广泛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审查情况,对送审稿反复多次修改,提出了《实施办法(草案)》。

3、《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在起草修订中,按照“政策连续、保持稳定”的原则,对大部分运行良好的具体政策只做了整合、规范,力求表述更准确、操作性更强;对两险合并、基金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等相关政策,根据上级要求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了一定的调整或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草案)》共10章78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管理流程进行分章布局,依次是总则、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基金、医疗生育待遇支付、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4、为什么要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保障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中央提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任务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从实践看,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达到了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预期目标,通过合并实施试点,12个试点城市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社会各方反映良好。

国务院有关总结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成功改革尝试,“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思路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得到了验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影响个人待遇,不增加单位负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地方和相关部门普遍支持,适于全面推开。2018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的总结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签署第二十五号*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为全面推进合并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和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5、与原《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天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比,《实施办法》在政策方面有哪些主要变化?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两个险种保留,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同步登记参保、统一征缴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的运行模式。

2.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机关事业单位0.25%、企业0.45%”统一调整为0.5%。随着二孩政策全面实施,生育人数持续增加,加之女职工产假延长(《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后,产假由98天延长至180天)、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计发,生育保险的支出急剧增长,基金收不抵支。针对这些情况,按照近年来的基金收支测算情况,对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

3. 进一步规范明晰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机制。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基金由税务部门征缴、医疗保障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监督,税务部门通过国家金库天水市中心支库将征缴的保险费直接划转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县(区)的支出计划向市级财政专户申请资金,按季度拨付县(区)或定点医疗机构。

4.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医保缴费、退休条件、待遇享受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不稳定、无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不及时、断保、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等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为此,在原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和调整明确。

5.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男20年、女15年”调整至“男25年、女20年”。原政策是参照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作出的规定,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参保人员边缴费边享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保障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要保障不缴费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压力较大。同时,延长最低缴费年限还可限制“有些人年轻时不参保,到年龄大后再参保享受退休待遇”的“投机参保”现象。参照省内外地市普遍通行的政策,对最低缴费年限进行了调整延长。

6. “无转院证明擅自到市域外就医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调整为“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既满足了参保人员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又能控制一些参保人员小病、常见病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问题,避免基金不必要的流失,政策更加人性化。

6、职工的其他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实施办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门诊慢特病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支付方式改革等一些较为系统的工作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外的其他医疗待遇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市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起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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