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鸡西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高考志愿助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鸡西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鸡西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鸡西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称两项保险,下同)合并实施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及《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现“五统一”,即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提高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三、主要政策

(一)登记管理

1.参保登记。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具体包括鸡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下同)及其职工。

2.变更登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或其职工在本地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或其职工办理参保险种新增(用人单位在本地参加生育保险且在其他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除外)业务,并按照规定缴费。

3.注销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地不同的,应终止原生育保险参保关系后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统筹地区参保;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人员,同步注销其生育保险参保关系;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等注销登记人员,同步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关系。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范围应保持一致。

(二)基金征缴

4.单位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7.5%)作为新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5.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参保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应连续缴纳。用人单位补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执行原政策;补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补缴费用的,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政策核算应补缴费用额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收费项目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停止使用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

6.其他人员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核定,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三)定点管理 

7.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可暂按已签订相应服务协议的范围确定。对拟新增为生育保险定点且已签订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可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8.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进行管理。执行《黑龙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9.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暂不作调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生育保险所需资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不同时享受工资待遇。

四、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10.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开展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按照市域范围内统一建设原则,充分利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对生育保险相关功能进行合并。协同税务部门共同提出信息系统改造需求,提交省信息中心;待系统改造完毕后进行系统测试。

时间安排: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信息系统需求;2019年12月5日前完成信息系统整合;2019年12月10日前进行信息系统测试;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11.基金清算及账户处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及时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各项待办结业务,并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基金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存档。完成基金合并后,原单独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单独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子账户,按照程序及时撤销。

时间安排:2019年12月27日封账,2020年1月撤户。

12.加强政策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角度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参保人员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时间安排:2019年11月25日起。

县(市)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严格把握时间节点,2020年1月1日全面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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