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产假国家规定2024,新疆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新疆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新疆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新疆产假剖腹产规定、新疆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新疆产假增加60天。公布之日起施行!
7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成为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辉介绍,《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1月28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为确保《条例》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衔接,实现新疆社会和谐、各民族平等、区域安全和长治久安,对《条例》及时修正很有必要。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相关条款,并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至于生育子女的个数,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同时,还规定了再婚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关于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中严格禁止带有宗教极端含义和色彩的文字,公安部门落户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亲子关系声明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30省份产假汇总短则128天,长则1年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时,均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奖励假期,最少为30天。
产假 | 地区 | 备注 |
128天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 | 98天+30天 |
148天 | 广西 | |
158天 | 陕西、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四川、山东、湖南、贵州、云南、青海、宁夏、吉林 | 98天+60天 |
178天 | 广东 | 98天+80天 |
180天 | 黑龙江、甘肃 | |
190天 | 河南、海南 | 98+3个月 |
1年 | 西藏 |
不分一孩、二孩,休假制度相同。
表格里可以看出,大多数地区的产假天数是158天。这里只统计了顺产的情形,部分地区难产、剖腹产都会增加休假天数。
比如说广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在17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达208天。
还有些地区,比如北京、重庆、吉林等,设置了弹性规定,在法定产假天数的基础上,经过单位同意可以延长产假,重庆甚至可以延长到孩子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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