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高考志愿助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案例,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案例,强化区县(自治县)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主管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给所属各事业单位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三)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保持合理的范围内。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控制在3倍以内。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工改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工改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再发放。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的前提下,经审批可暂时保留,实现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2倍的部分,按20%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到3倍的部分,按60%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要研究制定本行业绩效考核分配实施意见,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对本行业绩效考核的指导。
(三)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律师,严禁在国家和市里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要适时督查各单位执行绩效工资政策情况,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四)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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