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三)
七、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市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市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八、统筹层次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集中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8%的比例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4%的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十二、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衔接问题
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停止执行。退休人员按照本意见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本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和参保人员,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参保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按照原政策个人缴费的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结余基金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