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二)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即在一个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即在县与县、县与市本级、县与区本级之间)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
如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区在制定政策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从多个层面作出了保障性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二是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全面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三是提高经办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根据全区统一的经办规程,建设自治区级集中的信息系统,推进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意见》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