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二)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本次改革还设定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四、关于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五、关于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两种方式由职工本人自愿选取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后不再变更。
需要明确的是:
一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积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二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六、关于基金监管:
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功经验,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费用90%以上由省财政承担,各地财力不强的实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管理一步到位,实行“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同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是国家和我省政策都已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如果与企业混用基金,会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的矛盾。
二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级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缴、管理、支付责任。
三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支付范围,即统筹内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和冬季取暖补助两项,这是由基金支付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作为统筹外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
七、关于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本省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
但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会使之利益受损。
八、关于经办服务: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职责分工,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市(州)、县(区、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