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陕西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方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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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比照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的行政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八级或标准工资额为87.5元(六类区,下同)及其以上的行政人员,比照县处级;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比照乡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比照科员办事员。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l0l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原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l00%退休费的老工人,是指符合《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即:建国前参范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l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l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机业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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