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攀枝花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需征转用东区银江镇倮果村第1、3合作社、阿署达村第2、3、4农业合作社、沙坝村第5农业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29.696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被转用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务必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谢佳原联系电话:3378992
附件:《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月4日
附件:
攀枝花市2013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概况
(一)攀枝花市2013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东区银江镇倮果村第1、3合作社、阿署达村第2、3、4农业合作社、沙坝村第5农业合作社。拟征收集体土地29.696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1.0888公顷(含耕地1.6978公顷、不可调整园地11.2080公顷、林地5.9135公顷、其他农用地2.269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778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4.8291公顷。
(二)2013年攀枝花市公布的东区银江镇征地统一年产值为3119元/亩。
(三)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6人,其中劳动力29人。
(四)本次用地需拆迁安置农户56户,涉及被拆迁人口278人,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557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合计为:734.3958万元。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合计213.3396万元。
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综上所述,本次征地二、三两项费用合计为947.7354万元。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1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合计221.4324万元,由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种植农户。
五、农房拆迁安置
(一)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1号)规定执行。本次需拆迁农房56户,涉及拆迁人口278人,房屋建筑面积35574平方米,扣除以房换房8340平方米(人均30平方米),补偿农房拆迁面积27234平方米,补偿农房拆迁费1089.3600万元,由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农房产权所有者。
(二)房屋安置方式
农房拆迁后拟采取统建安置房,并按以房换房的方式安置农房拆迁户。即由东区银江镇政府负责组织统一修建农民安置房,标准按每人30平方米与原被拆迁农房进行置换,超出人均30平方米部分则按建房综合成本价购买。在统建安置房未建成的过渡期间,农房拆迁户按每人每月300元发放过渡费,过渡期不超过10个月。
六、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本次建设用地需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76人,其中劳动力29人。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本次建设用地涉及的所有被征地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安置,76名农业人口全部登记为城镇户口,纳入社区管理。
(二)货币安置。对29名劳动力年龄段的安置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14000元的安置补助费,由政府免费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并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对47名非劳动力年龄段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12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三)社会保险安置。所有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立即纳入低保,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一律纳入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