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高考志愿助手

2012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2]1181号)批准征收、收回我市土地总计21.1483公顷,其中泰山区土地9.254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至宗地三、宗地六、宗地七、宗地十四至宗地十八: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总面积1.3489公顷,其中其他林地1.3032公顷,有林地0.0106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该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宗地五、宗地八至宗地十三、宗地十九至宗地二十五: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3.5133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9525公顷,有林地0.0032公顷,果园2.3338公顷,其他草地0.2238公顷。该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十六至宗地二十九位于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总面积4.3924公顷,其中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1.292公顷。该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见下。

(公章)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泰山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泰山区城市建设的需要,征收白马石村、北上高村集体土地,收回三合社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泰山区财政局、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高街道办、泰前街道办以及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共同订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并报请泰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收回土地位于泰前街道办事处三合社区,总面积共计9.2546公顷,其中:

农用地9.0308公顷(水浇地0.7554公顷,旱地2.345公顷,其他林地3.5477公顷,有林地0.0138公顷,果园2.3338公顷,坑塘水面0.0351公顷)。

未利用地0.2238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白马石村位于第二级区片,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总面积为1.3489公顷,补偿费用为93.0741万元;

2.北上高村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4.3924公顷,补偿费用为336.0186万元;

3.三合社区位于第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1万元/亩,总面积为3.5133公顷,补偿费用为268.7675万元。

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97.8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收回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77.637万元(其中白马石村40.467万元,北上高村131.77万元,三合社区105.4万元)。

三、被征地、收回村民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收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697.8602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白马石村委会、北上高村委会和三合社区,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万元/亩和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0625万元(其中白马石村20.2335万元,北上高村98.829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内为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设立账户,并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该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经泰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泰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泰山区分局、泰前街道办事处白马石村和上高街道办事处北上高村、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辖区所属企业就业。

(四)三合社区因系国有用地,社区居民均已加入城市社会保险,不再另行进行社保安置。

特此公告。

(公章)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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