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养老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都需要养老保险机制进行全面深化的改革,这需要各地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基本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摘要:从1月1日起,我市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至此,我市已连续十一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月1日起,我市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至此,我市已连续十一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范围是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又分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根据规定,定额调整主要是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挂钩调整是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我市还对部分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截至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退职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将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