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新政有三大调整
记者:与老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比,新的民促法主要有什么变化和调整?
王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调整:一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开放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二是取消了原法中没有成为政策的”合理回报”条款,三是对现有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劳动采取了权益保障措施。
记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备受关注。在您看来,这主要是针对现实的哪些问题而出台?
王烽:被炒得很热的这一问题,实际上确实存在很大炒作成分。因为即使开放举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成本较高,也不会有太多学校选择。而试图进入义务教育领域的举办者,往往需要大投入,需要有大资本背景,具有很强的逐利取向。市场从来就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灵丹妙药,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教育,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学校是极少数。这一条款引起舆论炒作到如此之热,是不正常的。如果营利性学校有市场,说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问题,说明我们的教育体系有问题。
新政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
记者:目前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在您看来,应如何区分?
王烽: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分,在国际和国内都有共识,非营利学校就是捐资举办的学校。只是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民办教育领域的利益诉求模糊了区分界限。其实修正案草案已经提出了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学校存在期间不分配办学结余,学校终止办学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社会所有。为照顾历史、保护举办者权益,这次修改采取了一个折中,明确现有学校办学终止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以以补偿和奖励的方式返还举办者。学费高不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国外一些贵族学校也是非营利性的。
记者:有人担心,此次新政的某些规定会造成民办教育的倒退,既使得其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受到影响,也造成目前差异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您怎么看待这样的疑虑?
王烽: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提出这种看法的人基于对修法的不信任,片面解读了法律条款。如夸大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影响、不信任地方政府奖励和补偿举办者能够实施、把不设过渡期看作是一刀切等等。刚才已经讲过,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提供差异化教育等主要是非营利性学校,不存在差异化学历教育主要由营利性学校提供的国家,不能将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同于禁止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能将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混同。对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权益的保护和不设过渡期,最大限度满足了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要求,还能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那些认为民办教育会倒退的,基本上是非法取得巨额回报的举办者,以及一些小题大作的学者。
面临最大挑战的是政府
记者:新政实行后,民办教育将面临哪些挑战?
王烽:不管新规是否实行,民办教育都面临生源减少、竞争加剧、转型提质的挑战。新规实施,面临最大的挑战的是政府,如完善两类民办学校制度体系和管理方式,规范前所未有的营利性学校,避免大资本、风险投资对教育的影响,如何落实非营利性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等。对于民办学校来讲,需要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各自的要求,厘清资产产权、改革治理结构,营利性学校还要经过审批、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等。总的来看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正常办学影响不会太大。
记者:您认为,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还有哪些焦点问题是亟待回应和解决的?
王烽:一是非营利性学校财政、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项需要依法落实,拿出措施。二是需要制定现有非营利性学校向营利性学校的过渡办法、监管措施,对于鼓励发展的教育产业,需要制定扶持政策。
记者:对于民办学校而言,该如何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满足社会越来越旺盛的差异化个性化教育需求?
王烽:满足社会差异化、选择性需求与遵守法律并不矛盾。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不一定都是高端、贵族学校,也不一定是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需要大投入,要收回成本,反而会影响其教育质量方面的投入,除非能源源不断吸引来一批批“只买贵的”的家长。较低收费的学校也可以满足差异化需求,如许多农村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都很受欢迎。从国外经验看,相比公办学校和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更具有提供差异化教育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