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吉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住房公积金政策新规定
1.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
2.放宽租房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需要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并提取公积金;
3.延长申请提取时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具备提取条件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24个月内申请提取;
4.直系亲属可做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以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鼓励个人购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较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
二、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2.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3.建造自住住房的;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8.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9.职工享受较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10.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1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2.职工正式退休的;
13.职工省外转出的;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5.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16.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17.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19.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吉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及受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核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核心支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核心窗口提出申请;
3.核心审批通过后,将职工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其公积金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