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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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篇】(划重点)

01 改造对象

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可申请危房改造。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除外。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由扶贫部门认定,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由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由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02 危房认定 

县级住建部门根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名单,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房屋地基基础、梁、柱、墙体、屋面等部位安全性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损坏程度,确定危房等级。

中度破损,中度危险为C级危房;严重破损,严重危险为D级危房。

03 改造方式

D级危房,原则上原地拆除重建,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

C级危房,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

04 申请程序

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1)农户自愿申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籍证明、四类对象等相关证明,以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说明等)。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县级审批。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县级住建部门做出的房屋危险程度鉴定意见,核定改造方式,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公开。

05 建设标准

◆修缮加固不受面积限制;

◆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 3人以上户人均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 3平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入建筑面积。

06 质量安全

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应满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层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07 建设工期

当年任务,年底前必须开工,次年6月底前必须竣工。纳入当年脱贫计划的,当年必须竣工且入住。

08 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省户均补助18300元,市级3000元,区级4500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1.5万元。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不低于各级财政户均补助之和。

09 竣工验收

由县级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已竣工的改造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逐户验收。对于符合面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出具住房安全证明。对于超面积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剔除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由本县区政府县级筹集解决。 

10 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县(区)级住建部门把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情况,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滞留。

11 档案管理

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纸质档案,认真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每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工匠培训等资料,档案资料应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录入全国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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