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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安徽省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界定

流动人口是指在我市居住的非我市户籍的人员,以及具有我市户籍而在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是指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受教育子女。

二、入学程序

(一)入学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居住且持有我市经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在我市某校学区范围内有稳定合法住所(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情况证明)。

2.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在我市与用工单位签订并经人社部门备案有效期1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相关务工经商就业证明。

3.原户籍地就读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

(二)入学流程

1.义务教育。起始年级:一年级入学需符合入学条件中1至2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七年级入学需符合入学条件中1至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和接受小学义务教育证明材料。非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学生需符合入学条件中1至3项规定并提供户籍证明,在申请转入学校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转学程序办理。

3.普通高中。随迁子女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按中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升入相关学校;不在我市参加中考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各校不得设置条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就读满3年的外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

4.职业教育。随迁子女凡报考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均享受国家有关减免学费政策及相关资助政策;随迁子女在办理入学、申报学籍、转学、就业等方面,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

三、待遇保障

(一)确保经费“钱随人走”

加大市级统筹力度,依据全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实际在籍人数,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拨付生均教育公用经费。各级政府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接收学校的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接收学校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输入地家庭贫困学生救助范围。

(二)确保“零障碍”入学

各县区政府和学校,要确保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对应的服务学区承担接纳随迁子女入学的任务。对于就学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地区、热点学校,可以采取“就近分流”的办法,确保每一位随迁子女均能实现“零障碍”入学。严禁人为设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严禁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三)确保“三个一样”

确保随迁子女就地、就近、方便、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实现“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随迁子女与城区学生统一编班,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考试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同样对待。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和环境,切实提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质量。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研究,开展针对性教育活动,帮助他们了解城市,融入学校,快乐生活。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随迁子女工作保障与奖励机制。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工作监督和考核机制。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内容,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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