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点起步,扩大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省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县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从各地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
三、目标和实施步骤
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争取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80%以上的农民参加,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具体步骤是:
2003-2004年为试点阶段,在全省确定试点县,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2005-2007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分期分批推进,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
2008年以后为巩固提高阶段,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四、基本方案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方案是,以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作补充。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减轻患特大疾病农民的经济负担。各地在实施大病统筹合作医疗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筹资额度与补偿比例,抗风险能力与受益面之间的关系。在确保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增强吸引力。对参加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农民,每1-2年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五、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元以上。从2003年起,除宁波市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等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保,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安排专项解决;对省委办[2002]40号文件确定的经济强县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参照执行)的实际参保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3元的补助;对其他县(市、区)的实际参保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5元的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应不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在现阶段,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以低于上述标准起步,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因当地财政降低补助标准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低于每人每年15元的,省财政相应降低补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地可按职工自愿的原则,组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当地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当地筹资标准内个人出资部分的费用由职工自行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作为县级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补充,但其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村居民摊派。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树立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对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药费用,不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参加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实后向当地财政划拨。要简化程序,易于操作,不断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在积极引导、自愿参加、稳步实施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探索依法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六、组织与管理
省、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从现有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事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
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七、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各地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基金超支和过多结余。
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指导意见。各地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要引入竞争机制,方便农民就医,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
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完善并落实医疗机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压力。
八、领导与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县及县以下党政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精心抓好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