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广西城乡医保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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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方式等有关政策进行统一明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广西城乡医保统一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参保范围覆盖更多人群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变为两项制度。因此,《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参保范围全部覆盖我区所有人群,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

参保缴费政府有补助

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

我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补助420元。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50元。

《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缴费时间兼顾外出务工群体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针对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体在春节前集中返乡的特殊情况,《办法》规定“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便了这类群体参保缴费。

为防范投机参保、有病才参保情况的发生,《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款规定“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金支付范围有扩大

根据“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通过整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原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增补了药品目录。

原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比新农合多且宽,按照“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支付。整合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也比以往两种制度有所增加。

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

《办法》第八章对建立门诊医疗统筹进行了具体规定,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门诊医疗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统筹支付。

明确“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家庭账户有结余的,可以继续使用,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家庭账户基金用完为止。

医药费报销比例差异体现分级诊疗制度

除了定点医疗制度,为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划分了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0%、55%、50%。

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55%。

家庭病床管理进一步规范

针对目前各地建立家庭病床政策不统一的情况,这次整合城乡医保制度,统一制定了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为地方提供依据,以方便经办操作;也意味着所有城乡居民,符合条件按规定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家中治病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生育医疗待遇将比原来大幅度提高

《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相比以往生育医疗待遇实行定额报销额度将有大幅提高。

意外伤害医疗费可由先行支付

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急诊留观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为了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抢救产生高额医疗费增加个人负担问题,在《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6倍

按照“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467元计算,城乡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比原来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农民人均纯收入6倍高出许多。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为了使医疗保障覆盖到更多的群体,特别是要逐步消除因病致贫的现象,《办法》中延续了新农合实施的特殊政策,如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在基金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还为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解决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参保人群提供更多保障渠道,《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扶贫政策相衔接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正式施行之前,各级社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将会根据暂行办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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