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商丘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商丘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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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商丘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早知道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概念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精神,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从2017年开始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2020年度,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标准人均同步增加30元,达到年人均250元。

(二)农村贫困人口参保有补贴。将农村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补贴。对核准身份、符合基本条件、在扶贫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应保尽保。

(三)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登记并收缴,并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门诊医疗待遇

一是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报销。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是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甲类80%、乙类7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共30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梗搭桥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Ⅱ期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后遗症、陈旧性心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综合征、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小儿脑瘫、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进行性肌肉萎缩症、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征、心脏瓣膜置换术、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五、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其中,参保80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一年内最高报销15万元。报销指导意见如下:

参保居民县级以上中医院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六、大病保险政策

我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如果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为进一步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我市2019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到70元,从当年医保基金中划转,个人不需缴费。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水平,将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1.5万元降低到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

将重特大疾病病种增加到68种(其中住院病种33种、门诊病种35种),参保居民如果患有重特大疾病,可以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

八、新生儿医疗参保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九、持续实施对贫困人口医保政策倾斜

一是基本医保有倾斜:农村贫困人口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5%。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保慢性病申报鉴定常态化,实行按月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手续。

二是大病保险政策有倾斜: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0.75万元降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封顶线。

三是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有倾斜:继续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凡是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大病补充保险对其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出0.3万元起付线部分,0.3万元?0.5万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0.5万元?1万元(含1万元)部分,按照40%的比例报销;1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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