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文(三)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