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云南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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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云南养老金调整方案

全省养老金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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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将调整受益?

国务院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今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2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目前可以参照2017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届时第一时间为您公布2018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7〕111号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

(一)调整范围

1.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3%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他类地区和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一)调整范围

1.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3%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三、所需资金及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驻滇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由原渠道解决,以后再予以清算。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省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7年8月底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7年9月1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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