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及缴费标准查询
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5号),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从80元/人月提高到90元/人月。
据悉,2017年9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地方财政出资,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70元/人月提高到80元/人月,为黑龙江省广大城乡居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17、2018两年中,连续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是黑龙江省在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支出压力持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重大改善民生举措。此次提标以后,黑龙江省地方财政每年需增加投入约8亿元,将有近330万老年城乡居民及其家庭直接受益。
据了解,黑龙江省人社厅继续从基础养老金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建立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入研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扎实推进扩面征缴,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附: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我省现行缴费档次有12个,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我省现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及以上均补贴70元。政府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我省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7年,我省由地方财政出资,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我省自行承担10元);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我省自行承担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截至目前,我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均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3元。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