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订红十字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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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当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

王陇德说,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修订草案还增加法律责任一章,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红会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捐赠款物

这次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红会擅自处分捐赠款物将面临刑责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介绍,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事实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据此,修订草案增加一章,弥补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

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未遵守有关监管制度,造成经费和财产损失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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