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最新消息,司法考试改革后报名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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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最新消息,司法考试改革后报名条件规定

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公报中提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

2002年,我国首次举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仅为7.9%,至2009年通过率却已达20%左右。经历了2009年的高峰,这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有回落的趋势,但总体还是保持在16%左右,这和世界各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比仍是较高的。

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制定较低的报考门槛和实施较高的通过政策,不但无法完成司法考试所谓的社会责任,反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法学家孙晓楼曾说到,所谓法律人才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学问不仅指知道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指对法律理念的感悟。第二,有法律的能力。包括竞争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等等。第三,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缺乏法律道德的法律人只会成为破坏良好秩序的城狐社鼠,而这样的法律人才需要历经数年的严格教育,不是靠读几本法学教科书、背几个月法条就能培养出来的,忽略法律道德和法律理想的法律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讼棍。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而言,许多从未进行过系统法学教育的考生通过几个月的突击复习或者经过专门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就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是高分通过,这种形势自然不容乐观。国家设置司法考试目的主要是考察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否具有合理的国家观、使命感、伦理意识和法律素养,没有经历过较高程度正规法律教育的人即使熟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也难以正确把握法律的本质和精髓,运用时难免生搬硬套,易造成偏差。

任何行业都有一定的容量限度,如果任意扩展,将会影响该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笔者的调研分析,由于法检等司法机构编制有限,通过司考的人员中只有比较少一部分人能够最终进入体制,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无法进入公检法部门的人进入律师或相关行业。律师数量的快速增加,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作用:一是使得律师队伍良莠不齐;二是律师业务量的增长跟不上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导致很多律师没有案源,出现执业中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

如今,《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于12月21日公布,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在此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与时俱进地对于司法考试进行相关改革以及对后续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干预,有不少国家的经验可以参考。在全球各国,司法考试都极其严格,韩日司法考试通过率常年在3%左右,德国司法考试一人一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司法考试若被称为“世界第一考”,恐怕也不为过。实际上,提高报考门槛后,再逐步提高通过率是不少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一种趋势。美国将司法考试的门槛限定在法学研究生这一高标准之上,日本以及韩国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改革中也不断的提高了其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在日本,新出台的改革方案使大学的通才式法学教育向职业法律家转向。日本还为法学教育设立了第三方评价机关,只有通过该机关认定的法学院毕业生才能获得司法考试资格。韩国2007年7月初国会通过了针对法学教育的《法学学院法》该法案规定引进“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今后任何人必须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才能报考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将与法律研究生院制度并行一段时间,至司法考试制度将被完全废止。在不降低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前提条件下,逐步有条件提高法律职业资格报考门槛,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也不失为是我国法律行业准入办法改革的长久之计。

法律职业是精英职业,作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司法考试必须维持一个较低的通过率,以此保证法律人才的高标准。最后,维持较低的考试通过率能有效抑制律师职业的恶性竞争,从而有利于法治目标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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