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治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一、支持民营企业新旧动能转换
1.推动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得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2.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评审通过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一年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鼓励企业家与科学家联手开展“产研订单”合作模式,对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项目首年实现盈利的额度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双创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各类双创载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评审合格后,按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10万元。双创载体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服务创新创业能力,按照载体内服务机构服务业绩给予5?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
6.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潜力企业实现直接出口突破且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积极争取国家、省给予政策资助的同时,市财政予以补助,各级补助累计不超过相关支出的50%;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各级补助累计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入统
8.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民营企业人员素质提升
9.在民营企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逐步增设专业、开放条件,鼓励高学历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原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取得非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调入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取得非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调入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满五年,且已调入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局)
10.制定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训规划,持续办好“长清班”,尝试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联合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按照企业需求设置培训课程,提高民营企业家视野、提升素质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
11.选拔一批创新型经营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选拔一批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进行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12.民营企业对新录用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可按照长治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相关标准领取培训补贴。鼓励民营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专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经培训鉴定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参保职工,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持续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3.市级应急周转资金新增2亿元,各县(区)建立应急还贷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市县共形成5亿元规模,为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接续还贷”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1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以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3‰给予奖励。(责任单位:长治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1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给予业务补助;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2%的比例给予增长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16.支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65万元。对在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七、持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7.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18.对省、市重点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非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出让金缴纳延期产生的违约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减免。允许民营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民营企业项目。民营企业项目使用2015年以前已落实耕地补充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准转用的土地,或者使用2015年以前年度补充耕地指标的,可统一按省政府公布的平均年产值10倍缴纳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9.统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充分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一步完善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的“五统一”办理模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范围,在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基础上,探索将试点范围拓展到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大厅)
20.强化环评审批前服务,实行“提前主动对接”“一次性告知”和“跟踪服务”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受理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1.民营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民营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符合规定条件的,若资料不齐,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商局)
九、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2.严厉打击各类涉企、涉商犯罪活动,对“村霸”“行霸”“市霸”“业霸”“地痞恶霸”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涉黑涉恶犯罪,及时启动专案打击机制,强力推进涉企、涉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23.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强制措施,除依法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24.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事先要对办案活动可能给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对能够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尽量不使用刑事强制手段进行刑事干预;对看不准、弄不明、有市场、受欢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企业,不轻易采取关、停、封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25.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要素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民营经济发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26.强化入企服务。市委统战部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25名市级领导联系50户重点民营企业,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至少联系3户民营企业,每季度走访调研一次,帮助企业解决紧迫问题。充分发挥市入企服务办公室作用,实现干部入企服务常态化。(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国资委〉)
27.强化财政支持。设立规模7000万元以上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与省(30条)配套及民营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创业、国际化发展、小微企业升规入统、优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企业人员素质提升、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28.强化金融服务。市金融办每月召集全市27家金融机构专门研究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融资对接会,研究为有市场发展前景、有流动资金需求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长治银监分局要强化对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建立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增加民营企业信贷规模考核,按季召开民营企业贷款分析会,年终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与监管评级、行政准入等挂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长治银监分局)
29.强化舆论氛围。在长治日报、长治广播电视台、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在行动”专栏,重点宣传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0.强化考核督查。市考核办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0条)和市委市政府配套措施(30条)责任分解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务服务制度,每年由民营企业对市直有关单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对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对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省、市两个“30条”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