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日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高考志愿助手

《日照市中小企业申领扶持政策指南》,对有关政策条款进行解读,并公布享受政策的主体范围、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具体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以便广大中小企业参阅、联系、申请和兑现。各中小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指南申领政策,也可以拨打联系电话就具体政策条款进行咨询。涉及到的政策条款如下: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

2.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5.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6.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8.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二、《日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若干措施》

1.加大首贷培植工作力度,降低中小企业首贷门槛,提高企业获得贷款便利度。

2.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基础上,对高能耗行业中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照70%比例进行返还;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其上年度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紧缺防护物资或提供服务企业,按照“先上车、后补票”方式,先行按照一般企业标准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年。

4.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以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市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商超、住宿、餐饮服务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征收2个月房租。

6.对入驻中央活力区楼宇产业园并享受楼宇经济支持政策企业,延后目标任务考核时间3个月。

7.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8.因保供增加的人工成本,在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前提下,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9.对企业因防控疫情新增设备投资,给予10%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

10.针对疫情防控亟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

11.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咨询。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12.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

补贴有很多,等你很久了!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小微企业:补贴对象为首次领取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小微企业标准和条件执行)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2、个体工商户:补贴对象为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创业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1)创业者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创业者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外,创业时限非在职状态;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以后;

(3)所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4)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1)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注册前,无小微企业注册记录);

(2)正常经营1年,且注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后;

(3)创业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并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未正规就业或登记失业人员数量确定,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补贴2万元;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不含创业者)以上的,补贴5万元。

2、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1万元。

(四)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体现申请日前1年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是否正常经营主要查看是否有正常收入与支出或能证明正常经营的其他材料)等。

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

(五)申请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小微企业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六)特别说明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项,且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只能享受一次。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

一次性创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创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1、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2、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未正规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由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

4、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补贴标准

3000元/岗位

(四)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近12个月)、财务报表(近12个月);被吸纳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

(五)申请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特别说明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创业者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创业农民工、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2、未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减免)

3、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

4、初次申请,创业实体需经营满1年,不足2年;二次申请,初次申请满1年且不足2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2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9000元/人。其中初次申请,拨付6000元/年;租金不足6000元/年的,据实拨付。二次申请,初次申请满1年且继续经营的,可第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50%。

(四)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社部门核查。

(五)申请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小微企业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自主创业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自财金〔2020〕 21号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二)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

2.合伙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额度60万元。

(三)贷款期限及贴息政策

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贴息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注册地所属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工作人员登录业务系统核对相应信息,审核无误后,推荐至经办银行。

(五)申请条件

1.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无法查询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3.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需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合伙创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由创业主体成立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成员相关证明和合伙协议。

(七)受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受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时受理

(九)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人社字〔2020〕21号)。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及贴息政策

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登录业务系统核对相应信息,审核无误后,推荐至经办银行。

(五)申请条件

1.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六)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

4.企业财务报表。

(七)受理机构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八)受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时受理。

(九)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人社字〔2020〕21号)。

咨询电话

市  直:8866037(创业补贴)

东港区:3663100(创业补贴)、

3662087(创业担保贷款)

岚山区:2612031

莒  县:6208599

五莲县:7986095

经开区:8352026

高新区:2225882

山海天:831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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