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嘉兴调整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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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元调整为1660元,涨幅12.9%;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2元调整为15.2元,涨幅26.7%。

继续位列全省“第二梯队”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广大禾城百姓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关注。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将根据第几档作出调整?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基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我市将参照省第二档进行调整,“嘉兴一直以来参照第二档调整,这次也不例外。”

有资料显示,1994年统一确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至今,我省已经15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到我市,记者梳理了1999年以来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历次调整:1999年调整提高为每月350元;2001年调整提高为每月410元;2003年调整提高为每月480元;2004年调整提高为每月560元;2005年调整提高为每月610元;2006年调整提高为每月670元;2007年调整提高为每月750元;2008年调整提高为每月850元;2010年调整提高为每月980元;2011年调整提高为每月1160元;2013年调整提高为每月1310元;调整提高为每月1470元;调整提高为每月1660元。

最近从海盐县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海盐县实际,从11月1日起,海盐县将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

据悉,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下一步,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新版最低工资标准,以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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