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南京调整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南京市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
市人社局昨日发布消息,经市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163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
根据调整通知,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15.5元/小时。据了解,我市市区及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均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市人社局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简单来说,就是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了解到,我市自1996年开始,除1998年和2009年外,基本每年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20年来,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996年7月1日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只有240元,至2011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突破千元大关。而从1月1日起,我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和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全部实行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4.5元/小时15.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且不得低于上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失业金等也跟着涨
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770元/月。
假设在明年元旦期间加班,元旦当天的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加班工资不得低于244.1元。比之前月最低工资1630元的加班费224.8元可多拿19.3元。
除此之外,失业保险金也有所上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目前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将影响一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按照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至少为1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