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2018年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的;
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非房屋类:
泸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提取材料
房屋类:
泸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本人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材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证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年办理一次。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出租单位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无自有产权住房声明书》
租住商品房
1.提取人公积金缴交地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
2.提取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3.《无自有产权住房声明书》
非房屋类:
泸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
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
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四、继承人提取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应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其他情况按遗产继承法规定办理。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应提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泸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解释
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指在房屋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负重量。
房屋主体工程构件包括:基础、梁、柱、屋面、承重墙、楼梯等。
关于危房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蚀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以上C级和D级属于大修范围,公积金中心根据区(县)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C级和D级)鉴定证明、《工程决算报告》、发票予以提取不超过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限于C级和D级)
2、工程决算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初审后,由单位经办人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
3.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份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的;
3.租自住住房的房租
4.重大疾病
5.重大事故
以上提取金额小于账户余额和实际支出额度
全额提取
泸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