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调整及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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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全国各市公积金缴纳比例都将会调整。那么心得十堰公积金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帮你整理了最新的十堰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最新调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十堰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及调整相关知识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个人各5%-1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各12%);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缴存比例为8%-12%(单位和个人各8%-12%);

其他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个人各5%-12%

个人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10%(比照单位缴存方式各10%缴存)。

工资总额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计算职工的年工资总额。

2019年度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871日至2019630日。

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基数=2019年度工资总额÷12

月缴存基数计算后按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填报月缴存基数后,公积金中心系统自动计算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20%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结果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7000元;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地方性银行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月缴存基数(或工资总额)计算,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执行;特殊困难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现行十堰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城区138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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