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差旅费报销标准,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高考志愿助手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机关(含自治区公务员局、直属4个事业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险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五个部门。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拟订区内异地、转往区外以及区外转入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5.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贯彻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相关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国家博士后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拨和培养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

8.拟订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编制全区引进国(境)外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区派遣团组和赴国(境)外培训工作。

9.贯彻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办法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0.负责全区政府部门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11.负责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2.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3.管理自治区公务员局。

14.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西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职责。

2.加强对全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律法规工作的检查,依法对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意见,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政府部门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审批。

6.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拟订全区政府部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考核的审核以及奖励和惩戒的审批工作。

8.负责公务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区直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区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9.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表彰奖励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人员;指导和协调全区的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11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负责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生产区数据库)的建设、功能扩展和日常管理及维护。

3.负责拟订全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全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和标准化工作。

4.指导全区各级社会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5.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归集工作,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全区职业年金的归集和市场化运作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基金预决算编制,开展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和财务审计工作;开展社会保险统计和精算工作。

6.负责全区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自治区老干部局和驻内地办事处做好异地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个人权益查询寄送等工作。

7.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8.承办区直单位和中央驻藏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本级)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等业务经办工作。

9.开展区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区本级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开展个人权益查询、寄送工作;负责区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的征收;负责区本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计算、支付以及基金拨付工作。

10.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的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组织等事务性工作。

2.负责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与后续服务工作。

3.负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失业人员登记、跨地区劳务输出和相关招聘会、洽谈会等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4.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等全区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5.负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自治区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全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及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负责就业创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8.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规定全区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藏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审核、结算、支付工作;负责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和有关单位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结算工作。

3.负责全区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和区直、中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4.负责全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工作。

5.负责与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议管理。

6.负责对利用虚假发票等欺诈行为诈骗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稽核工作。

7.负责对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全区医疗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

9.参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审核工作,负责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编制工作;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统计和精算工作。

10.负责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11.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全区人力资源供需信息、人力资源流动、人力资源浅谈会等相关工作。

2.负责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相关审核工作。

3.负责国(境)外智力引进、外国专家管理的经办、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

4.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先关管理服务工作。

5.承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机关内设机构19个(正县级):办公室(下设秘书科、机要科、财务科、督查信访科)、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军官转业安置处(自主择业部队转业干部工作处)、专业技术管理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失业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监察局、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同时,厅直属事业单位4个(正县级):厅后勤服务中心、厅信息中心、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公务员局内设机构3个(正县级):综合处(监督处)、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考核奖励与培训处。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内设10个(正科级):办公室、社会保险统筹科、个人账户科、安置服务科、基金运行科、工伤生育保险科、稽核审计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综合管理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科、职业年金管理科。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内设机构7个(正科级):办公室、就业服务科、职业培训科、失业保险科(基金运行科)、自治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农牧区劳动力服务科)、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自治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内设机构8个(正科级):办公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医疗服务管理科、基金支付科、西藏基本医疗保险驻成都服务中心、西藏基本医疗保险驻北京服务中心、西藏基本医疗保险驻西安服务中心、西藏基本医疗保险驻上海服务中心。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机构5个(正科级):综合科、职介登记科、人才交流科、对外合作交流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网络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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