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总结

高考志愿助手

篇一: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以高度的责任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肃问责违纪违法行为,言出必行、令出如山,使强化问责成为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和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问责条例》出台为契机,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深刻认识《问责条例》是管党治党的新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系列重要讲话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和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起,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问责条例》是对问责成功经验的固化与升华。条例立足于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通过整合规范现行各类问责制度,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问责条例》是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进一步廓清。条例从党内法规的层次,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有机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精神,有利于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问责条例》是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保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剑指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现象,作为必须问责的情形,特别是强调对问责工作的再问责,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有利于推动“两个责任”落深落细落实。归根到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中央出台《问责条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是促进负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牢记“权力”更多是责任、是担当,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真正做到从一而终、坚守初心、终身负责。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贯彻落实《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

王岐山同志指出,*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问责条例》这一重要政治任务,联系实际、深研细学,抓好落实、见诸行动,坚决维护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问责条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制度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

一要学深悟透精神、细化执行办法。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周密部署、迅速行动,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支部学习、辅导报告等形式,把《问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掀起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热潮。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学习党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通过有层次、有重点、有节奏的学习宣传,既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吃透《问责条例》的精髓要义。要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等具体化,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二要抓好责任分解、层层落实责任。《问责条例》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不仅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各级党组织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都要主动担责,层层传导压力,做到责任具体、到岗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做深做细中落实责任要求,在抓严抓实中强化震慑效应。各级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把监督做细做实,增强监督实效,同时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纪律来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动真格、敢碰硬,使问责利器在实践中释放威力、更加锐利。

三要敢于较真叫板、坚决问责到底。要以《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充分发挥问责的利剑作用。要抓住“关键少数”,聚焦突出问题,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问责到底。要定期报告问责情况、及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对不敢问责的还要反向问责,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问责条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不断强化“一事未办妥,寝食难安;一事有闪失,如芒在背”的责任感,知难而进、锲而不舍,一鼓作气、乘势而上,更好地为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负责,为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担责,为实现高质量、均衡性发展尽责,用担当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要敢于得罪人,让批评成为常态。多批评人才能少处理人,严管干部才是爱护干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抓早抓小、较真碰硬,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决不能爱惜羽毛、不敢亮剑,决不能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约谈提醒、教育批评,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其红脸出汗,悬崖勒马。

要争做“狮子型”干部,让干事成为风尚。问责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理人,而是为了治病救人,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担当的精神,拿出朝受命、夕饮冰、昼无为、夜难寐的精神状态,增强闯的魄力、争的意识、抢的劲头、拼的勇气,抖擞精神、甩开膀子,一往无前、勇开新局,干出爱党忧党、兴党护党的忠诚,干出攻城拔寨、闯关夺隘的气势,干出上下同欲、戮力同行的合力,干出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局面,干出党员干部的形象,干出党委政府的威信,干出老百姓的口碑,干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风范。今明两年是换届之年,我们要发挥好市县乡换届的指挥棒作用,把“实干”的导向亮出来、立起来,把那些敢于冲锋、能打硬仗、能干成事的“狮子型”干部重用起来;把那些不会干事、干不成事的,夸夸其谈、只说不做的干部调整下去。特别是要出重拳治理为官不为,大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坚决调整那些困难面前当逃兵、关键时刻撂担子、占着位子不干事的干部,坚决摘掉“太平官”“逍遥官”“玲珑官”的帽子,真正实现“去庸人而用才干”。

要强化表率示范,让人格成为力量。“己不正,焉能正人。”如果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就会在问责问题上失语,也会在困难面前退缩。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手电筒对着自己照,自觉接受监督,言行一致、当好表率。要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做到对党的理论至信而深厚,对党的事业执着而热情,对党的组织服从而忠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不贪不占、坦坦荡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始终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树立良好的家风,做到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用道德力量去赢得人心、推动工作。

篇二:

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立足于通过强有力的问责,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闭环效应的形成,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当起来。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更要担当。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问责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是应时而生、应势而生、应需而生。

应时而生。这个“时”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之“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出发,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向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亮剑,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问责成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问责条例》将这些实践成果转化为党纪条文,固化成法规制度,体现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新要求,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为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

应势而生。这个“势”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真严真治疾风厉势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雷霆万钧之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打出了治理沉疴顽疾、净化政治生态的组合拳,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凝聚了党心,赢得了民心。但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担当,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问责条例》的出台顺应正风反腐形势的发展,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有利于更好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疾风厉势,实现海晏河清的目标。

应需而生。这个“需”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之“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此前关于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多头立规、问责内容不聚焦、责任概念不准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问责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依规管党治党必须对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高度重视、坚持制度创新,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问责条例》要言不烦,汲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体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突出尊崇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梳理了党章中关于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并突出出来,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突出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问责条例》抓住主要矛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内容,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起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彰显党内问责的特色和要义。

突出问责对象。《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的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负主责、首责、全责。主要负责人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问责条例》把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到了一个重要位置,让规避责任的侥幸者无处遁形,杜绝了责任的虚化空转。作为湖北省委主要负责人,也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同志为*的*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该红脸的要红脸,该咬耳扯袖的咬耳扯袖,敢于较真碰硬,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真正担当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真担当、真问责、真追责,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突出问题导向。《问责条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有限目标,着眼现阶段管党治党的主要矛盾,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的集中领导,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些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充分释放《问责条例》的力量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真问责体现真担当。

抓学习,促入脑入心。强化纪律建设,要既教又诛。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对《问责条例》的宣传教育进行统筹安排,把《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中,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学习规划。要坚持率先垂范,从省委常委班子带头做起,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做起,带头学习遵守《问责条例》。要通过广泛深入反复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使《问责条例》真正入脑入心。

抓督查,促落地生根。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督办、巡视监督、报告评议,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否按照《问责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问责工作,是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将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情况作为今后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必查项目,切实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问责条例》。要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将《问责条例》纳入督查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用督查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抓执行,真“开刀问斩”。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有没有生命力,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关键在能否真执行、真问责。近年来,湖北省高度重视问责工作,注重加强对问责工作的实践探索,以来,湖北省累计追究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1428人,其中,追究主体责任1290人,监督责任138人;追究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136人。今年,我们还研究制定了两项问责方面的法规制度:《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这两项制度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今后,我们要以《问责条例》为重要依据,一边抓《问责条例》的执行,“开刀问斩”,狠抓落实;一边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深化问责工作。坚持把《问责条例》与“两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利剑高悬、铁面问责,把严的要求贯彻到问责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党委要为问责撑腰壮胆,尤其要支持执纪机关的问责工作,对违反《问责条例》的行为,敢于亮剑,严肃查处,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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