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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入学资格可保留1年,若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六条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等专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或每周计1学分。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九条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各种奖励和选拔的依据。
义务与权利、学习纪律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尊崇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课程考核纪律。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考核违纪或作弊;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在籍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学院领导、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籍学生可以辅修其它专业,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在籍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
请假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
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
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
请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办公室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或根据课程(教学环节)的性质、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体方式由教学基层单位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规定。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级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0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可按0-5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考试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旷课累计超过任课教师考勤次数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及其它实践环节。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如外出参加重大比赛)、因病(指住院或高烧、急腹症、外伤等急诊)或因急事(如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探视)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提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对应上述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学生,须办理缓考手续后随下一年级相应环节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均视为旷考。对旷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六条学生已注册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补考)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方为合格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在次学期安排补考1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可在相应课程开设学期重修。学生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安排补考,须申请全程重修。
第三十条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未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无先修课影响的高年级课程。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须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须大于75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申请提前修课。
学业警示、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
前二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
前三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
前四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
前五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
前六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
对于五年制学生,
前七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前八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三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的,给予退学警示,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如学生学习困难较大无法继续跟随原年级学习,可自愿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自愿留降级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1周提出留降级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降级后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设立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时(四年制前七学期,五年制前九学期)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含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5%的,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因欠缺学分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学院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编入下一年级,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下一学期如果再次受到学业警示,予以退学处理。
2.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2周者;
3.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者;
6.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应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由学生本人或学院办公室填写《学生学籍异动表》,报教务部门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班主任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二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三条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不受休学期限限制,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继续休学,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六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教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休学手续单到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3.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毕业学分后,可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缴纳本专业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五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最低要求学分,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教学环节,可返校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随校内相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或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附则
第五十八条对于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按本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