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世纪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来源于考试大。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 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