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原则
. 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发展的原则;
.有利于教师双师素质提高的原则;
. 教科研任务目的明确的原则;
. 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龄一般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专业课兼职教师要求来自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熟悉工作过程,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动手操作能力,有以上工作经历;
.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要求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技术专家、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和技术骨干;
.技术专家应在教学或科研、生产一线工作,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知识和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能指导专业团队在专业教学、基地建设、生产实践和科研等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
三、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
(一)兼职教师的权利
.具有获得基本教学资源的权力。如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资料和必备教学用品;
.具有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权利。如使用学院公教学资源、现代化教学资源库等;
.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兼职教师在学院工作性质、特点,给予一定的报酬。
(二)兼职教师的义务
.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按照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接受所聘系(院)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系(院)教学工作会议和教科研活动;
.提交教学活动中系(院)需要的各种资料。
四、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
.系(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系(院)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
.系(院)负责对拟聘任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拟聘任兼职教师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连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系(院)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试讲的,由聘用系(院)组织试讲;
. 教务科研处对兼职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聘用。聘用系(院)按规定程序与应聘者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可根据工作具体情况拟定);
. 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由聘任的系(院)负责,纳入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接受院、系(院)、学生的教学监控、评价、考核;
.每学期末根据教学质量考核,评定出a、b、c、d等级,教学质量评价为d等的,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聘任,解除聘任协议。
五、兼职教师的计酬标准。
.兼职教师聘任的计酬标准由聘任的系(院)根据专业性质、特点等自行确定;
.学院对系(院)聘任的兼职教师,按照职业能力课程(不含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及职业拓展课程元/课时、人文素养课元/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超过部分由所在系(院)负担;
.原则上人文素养课程不聘用兼职教师;
.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基地建设,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或在校外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的兼职教师,计酬标准由系(院)确定,相关费用由系(院)承担。
六、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