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监管工作办法
为强化税收监管,加大税收清查力度,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定税、纳税、完税区域公示制度,设立乡镇、社区税收公示板,每月公开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某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公示纳税人定税标准及完税情况;实行税收首办负责制,办税员未依法确定税收标准、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款、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税收听证会制度,定期召开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设立税收监管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某政府督令室,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某领导反馈;实行税收举报奖励制度,凡是经查证核实的举报情况,要按追缴税款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金于追缴税金入库之日起天内到位。
、加强行政监督。从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地税、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每在全某范围内开展一次以上财税大清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人情税、混级税行为。
、加强司法监督。公安税侦部门在快速查处领导交办、群众举报、国税、地税移交涉税案件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明查暗访,严肃查处超过元的涉税案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检察院从快、从重办理涉税案件,坚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执结。
、强化舆论监督。在广播电视台开办专栏,定期宣传税收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规办税人员和涉税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依法查处涉税违纪的办税员。凡经查实的涉税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秘书工作”某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对办税员和纳税人进行处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