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二)
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主体为鹿泉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收费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支出。
七条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八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号)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九条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置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条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置。
十一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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