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三)
十三条 文明单位牌匾及规格:某地级文明单位牌匾宽公分,高公分,由某地委、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十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如强对文明单位创建的领导。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做好文明单位的检查指导、评选验收工作。
十五条 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辖、动态管理。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由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管理,乡镇级文明单位由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十六条 文明单位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创建规划、活动记载、工作总结、文明单位审批表等内容。
十七条 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都要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表、历次考核记录、各度创建工作安排、总结和主要事迹材料。
十八条 文明单位若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隐瞒不报或作假报告的,必须报请党委、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名称、搬迁,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否则,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与文明单位合并,须重新根据文明单位申请报批程序序验收命名。
二十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匾牌,下一级匾牌要及时交回原颁发机关。
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匾牌除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未经命名的不准悬挂文明单位匾牌。
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表彰并颁发“文明单位”匾牌。
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条件和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四条 被命名为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结合终考核,某地委、某地政府在综合目标管理奖以外,再给予一定的奖励。驻安单位命名为文明单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文明单位按最高荣誉称号的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终考评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行消失,要及时交回“文明单位”匾牌,并终止以上奖励。匾牌损坏、丢失的由原单位照价赔偿。
二十六条 未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享有以下荣誉:
()单位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单位(单项先进除外);
()单位党组织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党组织;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