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管理暂行规定(二)

高考志愿助手
职工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十七条 各处室如有来客需在职工食堂搭伙的,人(含)以下当天向办公室申请,人以上必须提前一天申请。

十八条 办公室受理搭伙申请,并负责通知食堂工作人员。

十九条 菜肴标准原则上为荤素汤以下。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打菜适量,遇有来客时尽量少打,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

二十条 来客较多,有关处室又没有及时申请的,该处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先安排客人就餐,自己请食堂人员另外解决。

二十一条 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四章 奖惩

二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以本规定二章所列要求为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办公室、工会制定。

二十三条 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

二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评分满分以上(含)为优秀,分以上(含)为良好,分以上(含)为及格,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十五条 连续三次不及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评为优秀的终给予适当奖励。

五章 附则

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和工会监督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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